三超新材(300554)收警示函,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或面临投资者索赔

市场指引 2024-11-06 浏览(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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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5日晚,南京三超新材(维权)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要合同进展及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不规范,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邹余耀、吉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1年9月29日-2022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4月25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回顾三超新材信息披露违规案件。2019年8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株式会社中村超硬签署资产购买合作协议的公告》,披露全资子公司江苏三超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超)与日本株式会社中村超硬(以下简称中村)正式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金麒麟分析师)合同》,拟以19亿日元购买中村现有的225台金刚线制造装置及相关附属设备、检测设备等;以3亿日元购买中村持有的与金刚线相关的所有技术的使用或实施的独占许可。2021年9月27日,江苏三超向中村发送了《合同解除告知函》,表示设备无法稳定生产、实现销售,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及《技术许可合同》等相关协议。对该进展情况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1年9月29日-2022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4月25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登记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三超新材收警示函,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三超新材:于2021年9月29日-2022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2年4月25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三超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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