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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金融公司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金融公司准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金融公司,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金融公司。《办法》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行业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金融公司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
为规范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监管和风险防控,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金融公司制度》)。《统计制度》规范了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的监管统计要求,明确了统计范围、统计口径和报送要求等。从统计范围和口径看,主要包括保险公司分险种和分渠道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满期给付、退保金、保险金金融公司额、签单数量、承保人次以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和从业人员等。《统计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县域机构数据填报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填报和审核的机制流程,确保数据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金融公司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统计制度》落地实施工作,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并加强保险公司县域机构风险的监测分析,持续提升金融监管支局监管能力,做好县域保险金融公司监管工作。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的通知》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