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余波未了,中信建投、立信相关人士又被罚

股票投资 2024-11-05 浏览(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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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2位保代被禁业3年。

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余波未了,中信建投、立信相关人士又被罚

  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余波未了,中信建投和立信所相关人士被罚,两位保代被禁业3年。

  11月4日,上交所发布了6份处罚决定书,其中3份涉及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中信建投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兼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李波、项目内核责任人董贵欣、项目质控责任人张华被通报批评,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被禁业3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肖常和、郭晓清被监管警示。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邱荣辉、刘能清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中信建投现指派其他人员接替相关工作。

  此外,还有3份处罚决定书涉及苏州明皜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皜传感”)及其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该公司因股权代持和信披违规被处罚。

  中信建投2位保代被禁业3年

  因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一事,中信建投和立信所相关人士在今年8月底被广东证监局处罚之后,又被上交所处罚。

  此次,中信建投相关人士收到两份纪律处分决定书,其中一份是李波、董贵欣、张华被通报批评,另外一份则是刘能清、邱荣辉被予以三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中信建投在紫晶存储首发上市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

  在此前广东证监局的处罚中,刘能清、邱荣辉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第一财经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信息发现,自今年9月25日开始,刘能清、邱荣辉的登记信息由此前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一般证券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公告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其中,10月8日,光莆股份(300632.SZ)发布公告称,邱荣辉、刘能清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为保证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中信建投现指派林建山、杨恩亮接替相关工作。

  稍早之前的9月26日,澳柯玛(600336.SH)发布公告称,刘能清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中信建投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陈书璜接替。

  9月10日,清研环境(301288.SZ)也发布公告称,邱荣辉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中信建投现指派蔡柠檬接替。

  除了中信建投被罚之外,立信所及相关签字会计师被监管警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立信所及相关人士在执行紫晶存储2020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未关注到函证程序中存在部分异常回函、未完整留存收入分析程序工作底稿。

  紫晶存储财务造假一事落槌于2023年4月份,经证监会调查发现,紫晶存储存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违法事实。IPO期间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体来看,该公司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逾7亿元,累计虚增利润超3.7亿元。

  之后,中信建投联合其他机构设立了10亿元专项赔付基金。2023年12月29日,证监会与中信建投等4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协议,4家中介机构共需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根据今年8月30日证监会发布的消息,4家中介机构已向投保基金公司交齐承诺金,并进行了自查整改,证监会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

  明皜传感因股权代持违规

  11月4日,明皜传感及其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也被处罚。

  其中,明皜传感及实控人吴念博被通报批评,东方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李佳蔚、佀化昌被监管警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刘颖颖、聂梦龙、丁振峰、刘琦也被监管警示。

  根据招股说明书,明皜传感报告期为2020年度至2023年6月30日,报告期内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吴念博等3人。其中,吴念博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东苏州通博电子器材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通博”)股份,间接控制发行人7.97%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明皜传感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出具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称,截至申报时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

  但经查明,根据审核问询回复,苏州通博在报告期前存在若干自然人委托吴念博代为持有苏州通博股权的情形。且股权代持相关事项申报时未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2019年7月,部分隐名股东与吴念博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向吴念博转让代持股份并解除委托持股关系、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另有部分股东与吴念博口头约定了相同事项。2023年5月,吴念博陆续向隐名股东结清股权转让款,但部分口头约定的隐名股东股权转让款直至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2023年7月)才予以结清。

  对此,上交所认为,明皜传感股东层面长期存在股权代持行为,且未能充分有效证明在申报时已经解除、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明皜传感股份权属清晰,相关情况申报时未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实际控制人吴念博作为股权代持方,未能保证其支配的股东所持明皜传感股份权属清晰,以及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对明皜传感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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