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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于202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也提出“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修改《条例》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历史使命。
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简称“19号文件”)发布,正式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为国家战略进行部署。当年6月《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出台,为上海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2009年有幸参与了一部分该条例的制定。15年之后,《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迎来大修,笔者基于从事传统金融和数字金融的法律服务实践,对修订后的条例中数字金融相关内容作一些初步的解读。
发展数字金融是金融机构乃至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答题
2009年《条例》重在体现地方层面对国家战略的配合和服务,立足地方事权,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营造适宜的营商环境和生态系统,包括信用体系的建设、金融人才的培育、金融法治环境的完善等。今天,根据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的战略任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要求,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需要发挥创新引领作用,围绕高质量发展深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助力金融强国建设,其中数字金融是重要部分。2009年强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要聚焦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今天这三化在国内国际形势下有了新的内涵,但是具体的时代特征是数字化转型已成为时代的脉搏。且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的快速发展及其在金融领域的运用,金融数字化日益加速,对金融业务的发展与竞争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发展数字金融是金融机构竞争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答题。
如何理解数字金融的内涵与外延
(一)数字金融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数字化,既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的系统、信息等数字化,也包括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客户服务的数字化;二是服务金融机构的科技平台的数字化;三是金融监管平台的数字化监管。数字金融和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的内容有交叉,数字金融赋能于其他金融。数字金融是金融领域的数字经济体现,与之前的金融科技有一定联系,但是范围超出金融科技之范畴,数字金融更加强调数据这一生产要素驱动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和创新。
(二)数字金融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共有8处提及金融一词,在 “五、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中“(二)全面深化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提到的“全面加快商贸、物流、金融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将金融放在了“产业数字化”部分。在“九、着力强化数字经济安全体系”中“(三)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要求“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加强动态监测,规范数字金融有序创新,严防衍生业务风险”的要求,明确提到了“数字金融”,并以加强监管为主导方向。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提出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毋庸置疑,金融领域数字化即数字金融是重要组成部分。
(三)数字金融的内涵本质上仍然是金融,但是是数字化的金融模式创新,是数据驱动下的金融,数字金融其外延主要包括金融业务数字化和数据资产金融化。
1.金融业务数字化。主要指金融业对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数据驱动金融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的利用。例如,在精准营销、风控、投研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流程的数字化,同时也包括金融监管数字化。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包括区块链技术、隐私计算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应用,AI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也可以归入这个范畴,如在2023年横空突起的AIGC大模型在金融领域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投入。如果和金融科技相比较,金融业务数字化的范围更大,不仅仅强调技术和科技,更加重视数据本身对决策、精准服务、风控等的重要性。
2.数据资产金融化。主要指基于数据技术、数据要素的金融化,包括数据入表之后数据类型资产的金融化利用和服务,通过金融化增加数据要素的金融属性,发挥更大乘数效应,发挥数据要素的价值。但是需要注意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将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基于金融风险的防范,需要依靠数据权属法律制度的完善、区块链和隐私计算等技术的发展,实现对数据确权、交易真实、价值可信的高效验证,才能逐步从目前的个案探索到普遍落地。
此外,关于数字人民币,是否可以放在广义的数字金融下也可以讨论——数字人民币作为主权数字货币是数字金融的重要内容,数字人民币国际化将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的重要保障。
发展数字金融的主要法律与监管困难
一是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相关立法有待完善。目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位一体的数字经济法律保障基本健全,但是如何促进在合规基础上的数据流通利用的立法,如数据权属和数据确权、数据财产权益分配、个人信息匿名化标准、人工智能语料数据合规等方面均不完善,或欠缺或滞后,限制了数字金融的发展。虽然“数据二十条”级别很高并积极鼓励支持数据的流通和利用,但是毕竟是政策性文件,不能起到法律依据的作用。
二是数字金融的监管受制于金融本身的特殊性和立法的针对性规定不完善,难以很快放松。尤其是金融领域数据的合规流通利用方面,无论是金融机构数据对金融行业外共享还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主体间共享均极为严格。目前虽有监管沙盒项目,但在落地环节比较谨慎。建议国家立法层面对对外提供等数据共享包括个人数据的合规利用探索促进措施,金融监管部门也可尽早制定出台重要数据目录,以及对金融数据共享在守住底线与红线(例如个人告知同意、保护隐私权)等情况下探索合理可操作的边界。
三是数字金融的法律研究比较薄弱。这一领域需要具有金融与数据的跨界背景,有待于理论结合实务、金融结合数字的综合研究。这一点,笔者理解上海既具有优势也有义务加强数字金融的法律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任务。
条例中关于数字金融的相关条款规定之理解
(一)重点强调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技术应用。《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本市支持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特别强调了这几种关键技术对数据流通利用的支撑作用和主要对风控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着力点,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了鼓励支持数字金融的重要部门、金融科技的重点领域和支持方式。《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推进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产业集聚高地。在数字银行、保险科技、支付科技、证券资管、智能投顾、金融资讯等领域,集聚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支持高等院校、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行业组织等联合搭建创新研发平台。市地方金融、财政等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金融科技行业交流与成果转化。市地方金融部门支持相关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等完善机构奖励、办公用房、用地、项目资助、算力需求、人才引进等政策措施,建设金融科技集聚区。”
(三)提出了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和增强金融数字化监管能力。《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市地方金融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有关部门,通过政策支持、创新激励、项目资助等推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金融机构加快关键软硬件技术应用,推进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市地方金融部门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开展相关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增强数字化监管能力,为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四)强调了上海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的决策部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本市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建设数字人民币创新与运营中心等功能性平台,便利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研究数字人民币支撑区块链价值体系支付等应用,推动更多项目纳入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市地方金融、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数据、民政、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和推广,创新和丰富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
(五)为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利用作出了前瞻性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市数据、网信、地方金融等部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与金融市场联动发展,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鼓励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围绕数据资产提供融资、保险等服务。”对数据要素和金融市场的结合作出前瞻性的安排,具有历史意义,既提出了鼓励数据资产金融化的探索,但也强调了需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稳妥进行,以防范风险。
(作者江翔宇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